中新网北京3月30日电 (记者 陈杭〖hang〗)为推动实现住有所居、宜居安居,北京市拟明确出租住房条件要求,包括不得打隔
30日,北京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对《北京市住房租赁条例(草案)》进行第二次审议。
草案二审稿共6章73条,包(bao)括总则、出租与承(cheng)租、租赁经营与服务、培育发展与〖yu〗监督管理、法律责任和附则等部分。
草案二审稿包括“住有所居【ju】、房住不炒、租购并举、职住平衡”等内容,明确提出北京市鼓励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、扩大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,体现了北京市推动实现首都人民住有所居、宜居安居《ju》的坚定决心。
保障租赁住房供给方面,草案二审稿提出,鼓励通过新增或者利用已有用地专门建设租赁住房、在新建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建租赁住房、将非居住存量房屋按规定改建为租赁住房、将符合条件的闲置住房出租等方式,多渠道增加租赁住房供给。
禁止打隔断违法群租
草案二审稿明确了出{chu}租住房条件要求《qiu》。要求房屋应当符合建筑、治安、室内空气质量等基本安全“quan”标准要求,具备供水、供电【dian】等「deng」基本居住条件,不得打隔断违法群租,不得出租违法建设「she」、危房、甲醛房等不符合条件的房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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草案二审稿
为“wei”保护租赁关系,草案二审稿明《ming》确,租赁当事人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,承租人平等享受物业服务;倡导签订长期租赁合同,建立稳定的租赁关系;建立健全多(duo)元纠纷化解机制,进一步强调相关部门和市场主体化解纠纷的责任等。
禁止诱导使用住房租金贷款
草案二审稿还加强新(xin)兴(xing)住房租赁经营管理,严管“租金贷”,规定金融机构发放租金贷款应当以备案的租{zu}赁合同为依据,贷款金额不得高于租金总额、贷款期限不得超过租赁合同期限,发放贷款频率应当与承租‘zu’人支付租金频率匹配,且贷款「kuan」应划入承租人账户。
此外,住房租赁企业不得诱导承租人使用住房租金「jin」贷款,或者「zhe」在住房租赁合同中包含租金贷款相关内容。
从严管理个人转租住房「fang」行为
关于“二房东”整治,草案《an》二审稿进一步突出对个人转租住房行为从严管〖guan〗理的导向,规定个人转租住房应当严格遵守相关规定,依法规范‘fan’开展业务活动,转租住房超过规定数量的,应当设立住房租赁企业。
关于“甲(jia)醛房”问题,草案二审稿规定『ding』,住房租赁企业装饰装修应当“dang”征得所有权人同意,遵守
2021年11月,北京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对《北京市住房租赁条例(草案)》进行了第一次〖ci〗审议。(完)